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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鲁同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同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98号罪犯鲁同国,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海星镇。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以(2013)神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同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4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鲁同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鲁同国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同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鲁同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同国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