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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玉军与张国、何晔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军,张国,何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玉军,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张国,男,汉族,现住太仆寺旗。被执行人何晔军,男,汉族,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侯玉军申请执行张国、何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国、何晔军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46,17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60.50元、执行费593.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力 吉 达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