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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484号之一申请人: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907-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31952E。负责人:郑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素洁,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北侧公园大道B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88430851X2。负责人:徐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系该公司员工。担保人:郑薇,女,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担保人:喻风,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担保人:喻怡,女,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担保人:李铁钧,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人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湘0105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申请人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现申请人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其系小型企业,企业流动资金并不充裕,冻结其银行存款使其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郑薇、喻风夫妻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108号领御大厦1栋的房屋一套,担保人喻怡、李铁钧夫妻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路87号君悦香邸10栋1708房屋一套分别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喻怡、李铁钧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路87号君悦香邸10栋1708房屋;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郑薇、喻风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108号领御大厦1栋房屋;三、解除对申请人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解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