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强与张保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张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张强,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保全,男,1974年04月18日出生。张强与张保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汝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05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保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保全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已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