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再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曲波、孙兆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曲波,孙兆福,翟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0103民再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曲波,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陈青松,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兆福,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审被告翟长伟,男,汉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陈青松,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曲波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兆福、原审被告翟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桂0103民申2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审被告翟长伟确认尚欠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兆福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兆福同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曲波自愿以自有的车牌号为辽B×××××号的别克GL8旅行车(发动机号码:112000169,车架号码:LSGUA83B3BE055806)抵偿原审被告翟长伟欠孙兆福的200000元借款本金,并协助孙兆福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三、案件受理费438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644元,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兆福承担;四、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兆福到本院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的结案手续。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波审判员 黄惠芳审判员 陈 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