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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金红与被执行人马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红,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郑金红,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七星泡镇。被执行人马友,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宝清县七星泡镇,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郑金红与被执行人马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523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32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友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马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修 冬代理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