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1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秦某与呼某、李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呼某,李某1,李某2,杨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11594号原告:秦某,女,1975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呼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1,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2,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秦某与被告呼某、李某1、李某2、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呼某、李某1、李某2、王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呼某、李某1、李某2、王某的起诉。审判长吴婷审判员阿力玛人民陪审员常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董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