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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宫晓诉被告韩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晓,韩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02号原告:宫晓,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韩劲,男,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学,伊春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劲,男,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宫晓与被告韩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宫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欠款749000元及利息45000元,合计7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4日、11月16日、18日、22日,被告以归还同事欠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365000元、130000元、154000元,合计749000元。同时双方约定在2015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百般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玉贤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