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廖国跃诉杨燕春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跃,杨燕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336号原告:廖国跃,男,生于1959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杨燕春,男,40岁,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跃诉被告杨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国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国跃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廖国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廖国跃承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代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