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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廖国跃诉杨燕春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跃,杨燕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336号原告:廖国跃,男,生于1959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杨燕春,男,40岁,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跃诉被告杨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国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国跃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廖国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廖国跃承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代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