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苏守纯、郁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守纯,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苏守纯,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郁建平,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守纯与被执行人郁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067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26926元未能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06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学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