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高青俭与齐双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俭,齐双建,李超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594号原告高青俭,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槐树镇南张里村人,身份证号码:1323221972********。被告齐双建,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槐树镇北白水村人,身份证号码:1323221973********。被告李超栋,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槐树镇北白水村人,身份证号码:1301831982********。原告高青俭与被告齐双建、李超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青俭于2017年2月07日诉至法院,2017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高青俭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