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与被执行人邵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邵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邵志国,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与被执行人邵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邵志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0.5575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