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田文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244号移送执行人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田文章,男。本院在执行田文章罚金一案中,查明田文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