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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昆明滇印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滇印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滇印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丽,女,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昆明滇印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09年开始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油墨等产品。2010年5月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成立后,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原被告开始有业务往来。由于被告欠付部分货款,原被告于2011年9月后就未再合作。原告从2010年开始多次向被告出具对账单核对货款情况,最后一次对账单于2014年8月15日出具,该对账单为2014年7月的对账单,对账单载明被告未付货款为61411元。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9日向原告汇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现尚欠31411元未付。被告对未付金额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向被告提供油墨等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产品,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应按约定的方式支付货款,由于被告未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及欠付的货款数额向被告主张支付货款31411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昆明滇印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货款31411元;二、由被告昆明滇印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货款31411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至本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昆明滇印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请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多次私下给上诉人经办人员回扣以抬高上诉人的进货价格,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诉请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其相应的出卖人义务,并经与上诉人结算确认合同欠款,现被上诉人基于此向上诉人主张给付欠付货款3141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关于被上诉人私下给予其经办人员回扣以抬高进货价格的主张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85元,由上诉人昆明滇印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楚审判员 彭 韬审判员 杨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妍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