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万寿与俞文三、徐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寿,俞文三,徐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62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王万寿,男,1977年9月1日出生,地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天堂乡。 被执行人俞文三,男,地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赛什斯镇。 被执行人徐国芳,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地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赛什斯镇。 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王万寿申请俞文三、徐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俞文三徐国芳应支付申请人王万寿案款11600.0元,承担执行费7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国芳、俞文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寿未能提供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甘0623执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佐年 审判员 王德民 审判员 孔繁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金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