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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徐华诉被告刘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刘小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5民初第276号原告:徐华,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小泉,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全,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系被告刘小泉姐夫。(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徐华诉被告刘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俊,被告刘小泉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小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每日100元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开始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7年1月,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还欠12000元尚未偿还,2017年1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2月底前一次性还清借款12000元,逾期未还或未还清,按每日100元利息计算。借条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刘小泉辩称,我是欠原告12000元,我和原告曾是恋人关系,后因种种原因分手,我是给原告打过借条,12000元是作为感情纠纷的补偿费,这个钱我承认给,但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要求分期给付,且不同意支付利息,即使支付利息,每日100元超过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刘小泉自认欠原告徐华120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偿还原告1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逾期还款应当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每日利息100元超过年利率24%,故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12000元也在湖北省2016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320元的30%以内,因此本案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华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刘小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