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松梅与陈湘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松梅,陈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许松梅,女,193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湘雄,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松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湘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做出(2016)湘0528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湘雄支付申请人欠款16.294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负债外出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