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戴亨明与钟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亨明,钟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977号原告戴亨明,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钟晋科,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戴亨明诉被告钟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戴亨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亨明起诉提供被告钟晋科地址不正确,现原告戴亨明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亨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戴亨明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龙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