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戴亨明与钟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亨明,钟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977号原告戴亨明,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钟晋科,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戴亨明诉被告钟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戴亨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亨明起诉提供被告钟晋科地址不正确,现原告戴亨明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亨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戴亨明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龙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