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晓宇与张大坤、张家良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宇,张大坤,张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宇,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大坤,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家良,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宇与被执行人张大坤、张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大坤、张家良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