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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兰二龙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二龙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89号罪犯兰二龙,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二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兰二龙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0日入监。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兰二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兰二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兰二龙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4次表扬、2次记功的六次行政奖励(2014年第4季度记功、2015年第1季度表扬、2015年第2季度表扬、2015年第4季度表扬、2016年第1季度记功、2016年第2季度表扬)。至本次报请减刑时,罪犯兰二龙已实际执行刑罚三年以上。罪犯兰二龙于2016年12月19日缴纳罚金100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本院认为,罪犯兰二龙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二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楚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