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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相标与生克明、孙玉香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相标,生克明,孙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胡相标,男,1969年月4日6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生克明,男,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文戈、黄宁,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玉香,女,1954年8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胡相标与被执行人生克明、孙玉香劳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27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字8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