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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松阳县人民法院、陈仙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人民法院,陈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6400-3。被执行人陈仙美,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人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刑初253号民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5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骆浩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