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松阳县人民法院、陈仙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人民法院,陈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6400-3。被执行人陈仙美,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人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刑初253号民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5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骆浩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