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赵玲、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玲,高长江,陈连华,黄忠明,王卫东,钟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玲,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长江,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连华,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忠明,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卫东,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向东,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赵玲因与被申请人高长江、陈连华、黄忠明、王卫东、钟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阎 涛审判员 刘冰柔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秀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