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新与吴特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吴特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2民初86号原告:李新,男。被告:吴特派,男。原告李新诉被告吴特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特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30000元,同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特派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5年7月23日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各一张,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13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李新多次催要,被告吴特派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原告李新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2014年12月15日吴特派向李新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三、2015年7月23日,吴特派向李新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吴特派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因被告吴特派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所提交的证据二、三的书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吴特派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通过对证据的分析,结合当事人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4年,被告因在天津市承包工程缺乏资金,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2015年12月31日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特派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新借现金1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吴特派依法应承担偿还的民事责任。被告吴特派在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本院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吴特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特派偿还原告李新借款130000元;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吴特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谈华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