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2执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闫峰与郭颖丽、桑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峰,郭颖丽,桑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闫峰,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振兴路四段40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郭颖丽,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金海花园8号楼1单元1201室。被执行人:桑玉林,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金海花园8号楼1单元1201室。本院在执行闫峰与郭颖丽、桑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峰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朝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