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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68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被告:李某,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与被告李某已协议离婚,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朱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敏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