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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永寿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永寿,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太原市。再审申请人王永寿因劳动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2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基于下列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1.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劳动法第十章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第七十八条解决争议的原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也有相关规定。2.原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关系。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王永寿申请本院再审本案理由为,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但王永寿并未阐明原裁定认定的那些基本事实如何缺乏证据证明,并未讲明原裁定适用法律错在何处,故王永寿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永寿的再审申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韩德荣审判员郭民贞审判员任君虹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李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