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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咸宁市永龙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咸宁市永龙建材有限公司,陈波,叶彩霞,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财保19号申请人: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广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咸宁市永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肖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波,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申请人:叶彩霞,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申请人: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聂湾小区体育路。法定代表人:孙南京,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咸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咸宁市永龙建材有限公司、陈波、叶彩霞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咸宁市永龙建材有限公司、陈波、叶彩霞价值相当于4000000元的财产;2、对被申请人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咸宁市房权证温泉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1300000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2017年2月28日咸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同年4月20日申请人补交了担保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冻结被申请人咸宁市永龙建材有限公司、陈波、叶彩霞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咸宁市房权证温泉字第××号房产,期限一年。三、冻结申请人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佘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