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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博与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博,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819号原告:杜博,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抚顺用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杜松,系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临江路东段31号楼1单元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97836680。法定代表人:周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亮,系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救兵乡康西村。68372739-8法定代表人:赵雪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系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博诉被告抚顺市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杜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思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