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宝禄、刘广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禄,刘广香,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526号申请人韩宝禄,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广香,女,汉族。被执行人蒋爱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韩宝禄与刘广香、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河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卫青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山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