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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茂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茂兴,绰号“拐脚”、“扁嘴”,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文盲,个体,户籍地武夷山市,现住武夷山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月28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7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6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茂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茂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周茂兴来到武夷山市星村镇曹墩村“老毛饭店”边食杂店附近,从房屋外墙边的毛竹架爬入楼内,盗走被害人徐某放在一楼食杂店办公室抽屉内的人民币393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茂兴来到武夷山市岚谷乡加油站附近一机耕路上,将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闽H×××××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07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归还失主。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周茂兴在武夷山市综合农场湖桃村15号门口被侦查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茂兴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016)闽0781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詹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肖某的陈述;被告人周茂兴的供述及辩解;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茂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茂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具有多次财产型犯罪的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茂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茂兴退赔被害人徐宝财人民币3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