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6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吴文集、杜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集,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6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文集,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杜刚,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吴文集与被执行人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581民初5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杜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文集案款7010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杜刚闻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杜刚应在2017年2月2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闽0581执682号执行决定书将杜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对杜刚名下的车牌为闽C×××××机动车进行查扣,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吴文集与被执行人杜刚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申请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闽C×××××机动车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查控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并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荣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