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99号原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金相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宣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