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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建湖宾馆有限公司申请钱成彬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湖宾馆有限公司,钱成彬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民特9号申请人:建湖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向阳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庭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成彬,男,1958年5月9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建湖县。申请人建湖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钱成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建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劳人仲案字(2017)第1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建湖宾馆有限公司与钱成彬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二、由建湖宾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钱成彬人民币10000元,如不按期给付,则按原仲裁裁决执行。三、双方余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建湖宾馆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李汉林审  判  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李晨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