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沓德豪与陈火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沓德豪,陈火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615号原告沓德豪,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火炬,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沓德豪诉被告陈火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债权、债务问题暂无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沓德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沓德豪负担。审判员 陈乃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志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