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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军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596号被执行人王军平,男,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王军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刑终2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的房产正由另案进行拍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刑终23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