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诉被告赵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赵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7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天池路。法定代表人:杨延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立强,该行职员。被告:赵磊,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与赵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