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5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谢章火与颜宝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火,颜宝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388号原告:谢章火,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才,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宝煌,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泉州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A幢三层。代表人:叶剑民,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谢章火诉被告颜宝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谢章火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章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章火负担。审判员  陈良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