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晖、蔡心国等与武汉中网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蔡心国,武汉中网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021号原告:王晖,女。原告:蔡心国,男。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谦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网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波,总经理。本院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原告王晖、蔡心国诉被告武汉中网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晖、蔡心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晖、蔡心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松审 判 员 桂长春人民陪审员 刘建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