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492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某,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玉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