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7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东与被告冉二猛、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冉二猛,李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519号原告:王卫东,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保定市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二猛,男,1993年9月11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被告:李丹丹,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系被告冉二猛之妻。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冉二猛、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东的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二猛、李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卫东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紧张向原告王卫东借款13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3分,借款限2个月。二被告收到借款13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有冉二猛,身份证号:130621199309110318,李丹丹,身份证号:130621199003063926系满城区神星镇荆山村人,二人系夫妻关系。今由担保人袁松松,冉东辉担保王卫东借款,小写:130000元,大写壹叁万元。月息3分,期限2个月。借款人同时以位于满城区阳光城3-2-202的房产,作为抵押。如到期不能归还,被借款人有权承担该房产的剩余房贷,产权归被借款人,借款人配合过户,如不配合同时承担违约金10000元。借款人:冉二猛李丹丹,2016年1月4日,借条出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笔欠款,被告均没有还款之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被告冉二猛、李丹丹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卫东提供“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有冉二猛(男),身份证号:130621199309110318,李丹丹(女),身份证号:130621199003063926系满城区神星镇荆山村人,二人系夫妻关系。今由担保人袁松松,冉东辉担保向王卫东借款,小写:130000元,大写壹叁万元。月息3分,期限2个月。借款人同时以位于满城区阳光城3-2-202的房产,作为抵押。如到期不能归还,被借款人有权承担该房产的剩余房贷,产权归被借款人,借款人配合过户,如不配合同时承担违约金10000元。借款人:冉二猛李丹丹2016年1月4日,”。被告李丹丹、冉二猛签名、捺印。原告称被告冉二猛、李丹丹为夫妻关系,合同签订后二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和被告冉二猛、李丹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二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承担合同责任、履行合同义务。借条中大写“壹叁万元”,应系笔误依小写数字解读为130000元。借条中“利息3分”,按习惯通常理解为按月3分(年36%)利率计息,原、被告约定利率明显高于国家规定利率,不予支持,依法应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二猛、李丹丹共同偿还原告王卫东款130000元。自2016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冉二猛、李丹丹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张 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