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淮北市天织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森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天织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森林,张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天织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盛世商贸城xx栋201、202、203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森林,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红玲,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市天织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森林、张红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森林、张红玲金融机构账户存款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