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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桑铁梁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铁梁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桑铁梁,又名桑铁良,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3日,小学毕业,农民,住禹州市。因犯贪污罪,2010年7月7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8月1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5年9月15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9月1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10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0日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9日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吴昊,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铁梁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豫108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铁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桑铁良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应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查丰岭审判员  高东安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