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和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和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某和,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和、陈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粤051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申请可予照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诉。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洵升审判员 曾宪家审判员 姚妙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斯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