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93苏世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世海,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句容市(户籍地句容市)。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世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4月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世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苏世海采取攀爬、翻窗等手段,先后2次进入句容市下蜀镇官港金街8幢301室被害人李某租住房内,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900元。1、2016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苏世海在被害人李某租住的房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2、2016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苏世海在被害人李某租住的房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苏世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苏世海退出全部赃款,并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世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苏世海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书证户籍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世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世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世海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世海系初犯,犯罪后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世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郝改霞人民陪审员 毕庆森人民陪审员 丁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