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7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典与宁波北仑德玛西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典,宁波北仑德玛西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7749号原告:杨典,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北仑德玛西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90426-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路1177号A区A2楼19-2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典诉被告宁波北仑德玛西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德玛西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德玛西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典负担。审 判 长 宋建侠审 判 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项天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汪黎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