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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以增、邢树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以增,邢树菊,邢同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739号之一申请人:陈以增,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申请人:邢树菊,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申请人:邢同瑞,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系邢树菊之父。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7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73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