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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新满与余金宽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新满,余金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财保9号申请人:黄新满,女,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余金宽,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黄新满与被申请人余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黄新满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余金宽位于黄山市黄山区太平中路区委宿舍×栋×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限制过户,保全金额为95000.00元。担保人李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香樟嘉苑×中单元的房产(房地权黄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新满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余金宽所有位于黄山市黄山区太平中路区委宿舍×栋×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95000.00元;二、对担保人李某所有的房地权黄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农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双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