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冯文宾、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文宾,王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741号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668897436H法定代表人张明新住所地武陟县。被告:冯文宾,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海明,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宾、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