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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冯文宾、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文宾,王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741号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668897436H法定代表人张明新住所地武陟县。被告:冯文宾,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海明,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宾、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