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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31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文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年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