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31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文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年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